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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标准GB18564.2-2008起草单位

浙江南化防腐设备有限公司

罐车的运输及停放

2019-05-31 16:13

  储运易燃、易爆介质的专用车辆,在运输和停放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的要求:

  (一)行驶要求

 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。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,保持与前车的距离,严禁违令超车,并按指定路线行驶。通过隧道、涵洞、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。行驶过程中应经常观察罐内压力和温度的变化。压运员必须随车押运。不准拖带挂车,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,严禁其他人员搭乘罐车。

  (二)停放要求

  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,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。不得停靠在机关、学校、厂矿、桥梁、仓库和人员稠密的地方。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h,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”的专用停车场停放。途中发生故障、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。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,并由专人看管,方可进行维修。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。

  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,遇有异常情况,应妥善处理,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。

  (三)火源控制

  车上严禁吸烟。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明火的工具,不得有明火作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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